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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角色的社会地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来源: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程 帆
2006-8-9
 法律科学是人类理智的骄傲,连同它的一切不足、累赘和谬误,都是各个时代把原始正义的原则与人类关系的无穷变化相结合所认定的理由(托克维尔语),法律经过民众认可的有权机构,按照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观念来设定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保证社会形式上的公平和民众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及利益。因此,可以说法律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基本要件,而律师以“法律之师”的地位和身份出现,以巩固、保障、完善人类生存的“基本要件”,其扮演的角色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由于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使得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律师,这种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对律师的偏见一直到现在都严重制约着律师的发展与壮大,可以说中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国人从传统文化和思维定式的桎梏中不断解放出来的过程。
本文从律师角色社会定位的意义入手,梳理其国人对律师社会定位的历史沿革,介绍当今中国社会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及评价,力求论证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当政者提供施政参考,为学者提供研究方向,为民者理清视听,为国家立法提出建议。
 
一、正确认识对律师角色社会定位的意义
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研究并准确地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对律师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促进立法、改善执法和司法。新中国从1950年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开始建立新的律师制度,到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然而事实和实践证明现行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定位,依然存在严重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社会地位严重的不对称,使得律师正常的执业得不到司法乃至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导致律师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律师在执业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执业权没有保障。只有对律师的社会地位进行新的界定,赋予律师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加强律师正当的执业权利,增强律师在主流社会中的话语权,律师工作才会得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律师才能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其本身就应该具有的社会角色。
(二)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平息矛盾和纠纷发生的方式无非有两种途径即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在当今文明社会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是正当的渠道,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直接、便利、有力、可信服务的人便是律师,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国家立法没有规定作为同是法律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公、检、法及行政机关直接为当事人代言的职能。
 
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接触最多的法律人就是律师,律师急为当事人所急、律师想为当事人所想,律师的地位象征着法律的公平。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同是法律人却不能同为法律增辉,律师在司法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官面前总是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委托人不利的后果,面对一些疾言厉色,律师不得不低眉顺目以求合作,避免任何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更为严重是有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当面训斥律师,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职能产生怀疑,对维护当事人自己权利的信心产生动摇,甚至认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是一种错误。笔者认为对律师进行社会定位,不仅要把律师当作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对待,更重要的是把律师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法律人来看待以赢得尊重,才能树立和改善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
   (三)可以端正律师的执业方向。现行《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律对律师的定义仅包括律师工作的内容,而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代其委托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对他人权益的干涉,如果没有赋予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必需具有的条件,则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空话,而法律没有界定律师的社会地位,不少人认为律师是为法律服务的“个体户”,现实生活中亦有发生对律师存在歧视和偏见,在这种严峻的执业环境中,造成律师社会地位不断的降低,把维护社会正义的事业作为谋生手段的庸俗化倾向加剧,故而在律师群体中出现了一些向当事人巧取豪夺、
 
以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作为人生要务的价值观,这种观念的存在对律师业的声誉带来恶劣的影响,以至于社会上有人把律师贬斥为“诉棍”。只有赋予律师明确性的社会地位,律师定能积极去维护自身行业的荣光,从而使律师具备强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执业热情,大力推进律师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律师角色社会定位的历史沿革及评价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历史曾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然而律师制度却不是中国原创,律师制度的产生需要逻辑分析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需要平等自由的文化环境,需要民主的政治架构,需要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在中国长达千年的古代社会中,所谓“律师”,其实是一种不能进入社会正统文化的知识分子群体,在身份、地位、作用等方面无不透射出尴尬乃至悲剧性的色彩,或者说,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才有了产生现代意义律师的土壤,律师制度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以文化制度形态划分,中国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可以分为新中国成立以前和新中国成立以后两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一般认为,中国“律师”的始祖是春时代操两可之辞,设无穷之变的邓析。但法律作为治国之器只能藏于官府,一旦“律师”掌握法律,官府的判决如果存在问题,就有可能被“律师”指出错误之处,不平者当然会喊冤,这对官府当然是不利的。
 
因此,这是“律师”被视为眼中钉的原因之一。明、清律原有“教唆词讼”条,明文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清条例并对讼师从严治罪,“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古代“律师”不仅为官方朝廷所憎恶,亦为士大夫所不齿,即便是汉朝位至九卿的张汤,也被司马迁列在《史记•酷吏》之类,更何况平常讼师。因为正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习的是儒家经典,考的是举人进士,作的是行政长官,除了军事不管以外,其余一切事务都在管辖范围,通晓法律的人,最多只能作幕僚。至于民众的态度,由于对法律的疏远,对官吏滥刑的畏惧,往往以不与法律发生关系为好,跟讼师打交道,那是不得已而为之。
造成中国古代“律师”角色社会定位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角度讲,中国没有形成商品经济,士农工商的划分中,商是排在最末最不受重视的,因而丧失了社会对律师需要;从政治角度讲,君主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模式在中国盘踞了千年,而律师是民主制度的自然产物,它与专制制度是格格不入的,专制集权窒息和压抑了律师的产生;从社会意识上讲,中国以义务为本位的集体意识导致了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既定的社会政策和法律,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导向,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这种以礼为原则的法律体系是孔子总结了西周“礼治”后于2500年前创建的。
 
当时的“法”或“律”一般专指刑罚,而礼的内容要比法丰富得多。值得人们注意的是:“胜残去杀”、“无讼”不仅是孔子的理想,而且也是中国社会的共识。先秦持不同政治主张的诸子各家不谋而合,几乎都把消除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理想。对法律的排斥,表明在古人的心目中,法与暴政相辅相成,“法治”是暴政的标志。重视德礼和纲常名教的结果是,法律为礼教所支配,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形成了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的文化氛围。传统的法律并不是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为价值目标,而是以确认人们的职责和义务为目的,这与律师职业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是背道而驰的,但它对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与社会处于磨合阶段,在中国历史传统惯性的影响下,律师在政治意识的拉锯中艰难的成长壮大。
1949年中国革命的成功,使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律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传统,并于1950年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与此同时,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1955年各地都展开了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律师队伍。
 
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并于1957年完成了《律师暂行条例》到1957年,全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一般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全国共有专职律师2,500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但随着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扩大化,致使当时的律师制度不到两年便夭折。律师制度被指责“资本主义制度”,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律师坚持法律是“不要党的领导”,律师工作被否定。尤其是十年动荡时期,肆意践踏民主与法律,无视公民权利,律师制度随着公检法一起被“彻底砸烂”,冤假错案大量出现,我国处于一个没有律师的特殊时期。
勿庸讳言,中国百废俱兴的春天在1979年后到来。从此,中国真正迈开了大步走向现代化。与此相应的中国律师发展也逐渐走上正轨。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时期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律师职业恢复和建设之初,律师服务机构都属于国家性质,然而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从1998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进行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其特点是: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伙律师共同出资、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打破了国家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其运行机制又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成为律师队伍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和国际交往的律师队伍,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中竖立了新的里程碑。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资格和证书、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三、现阶段律师角色社会定位及其评价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模仿苏联重新建立律师制度,推翻了清末修改法律运动中引进的完全西化的律师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将律师定义为“社会中介组织”。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律师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时候保留了上述第二条内容。可以说,律师在这短短的二十年中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再到“社会中介组织”最后又回到“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的嬗变,同时也使律师的定义和定位不断变更。
综合我国对律师的立法及律师的执业实践,可以从三个方面概括现阶段我国律师的社会定位。
(一)从政治地位来看现阶段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律师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或担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从本质上讲,都属于“私权”的范围,是公民“私权”的延伸,这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权力( 公权)是截然不同的。现行《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意味着中国律师职业的民间性。律师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其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这一民间职业角色类似于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显然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中国律师的民间性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不尽相同。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政府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
 
民间性是当代中国律师的背景和立场,律师的政治地位底,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一个“民”,在中国具有几千年“官本位”思维的意识形态下,律师没有政治前途,作为“法定保护人”的律师的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护。第一、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从政治资源分配看,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这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第二、律师没有政治前途现今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就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第三、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看,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被视为与政府作对。
(二)从法律地位来看现阶段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律师法》本来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律师法》成了管制律师的法。
 
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律师法》中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使律师成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同时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有24款、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有15款,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因此有的律师发表感慨:“这哪里是《律师法》,分明是一部律师管制法”!
除了《律师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严格限制甚至是妨碍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正常行使执业权的规定随处可见。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而辩护人、代理人绝大多数是律师。整个刑法分则的350个条文,还没有对某一职业有如此明确的涉嫌犯罪的针对性。大量事实证明,这一明显歧视性的条款已对中国律师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与其他代理人的权利相同。修订过程中有人甚至认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讼权利来自当事人,而根本没有体现律师职业特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应征得其同意。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些规定明显暴露出对律师的不信任,削弱了律师的辩护职能,降低了民众对律师的信任度。
 
   (三)从社会地位来看现阶段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事事处处都渗透着“官本位”的观念。传统观念对律师的不相容,立法对律师的不公平,律师定位的偏差,容易引起对律师的排斥和打击。由于律师没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律师执业得不到立法和司法的认同和保护,在社会和民众看来,律师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是“在为坏人说话 ”、“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持这种看法,极大地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四、我国律师角色社会定位的思考
一个法治国家,没有律师的社会将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有了律师,却没有明确的社会定位和相应的权限,律师也是不能履行其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律师再定位的条件已经成熟,时机已经到来。首先从政治时机上讲,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方略,2004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这既是对律师队伍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律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更是对律师进行再定位的一个契机。从经济基础来讲,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已为上层建筑的律师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20多年的发展,使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生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为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显现出对中国律师进行新的定位日趋迫切,
 
同时也出现了有利的国际环境,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有关律师的立法应受国际条约约束,我国已经加入WTO,律师制度应与国际接轨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对律师进行新的定位具备了有利的群众基础,在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活动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与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中国律师应该具备的角色和定位
1、律师应该是社会中的政治人
就职业个性而言,律师具有贴近民众、仗义执言、能言善变等职业特点,与政治人角色的个性要求颇为吻合,律师的确能成为政治家的最佳候选角色之一。在西方语境中,律师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角色,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角色,但我国律师潜在的政治功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故此应当更多地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建立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财政保障制度。其构建思路:第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并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应保持一定比例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导向和决策。第二、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大批的优秀人才有计划地,既得到律师业中的磨练发展,又为国家培养了法律人才,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业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三、完善职业共同体的立法,平衡共同体之间的公权的分配,进行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师出同门的共同体,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公权分配不一样,使法官、检察官拥有了行使公权的权力,并得到了公权特有的保护,建立了国家物质保障制度。在这个共同体内,首先要均衡各自的地位和权利分配,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在立法中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制约,使共同体之间有一个平衡,以求得职业共同体在地位、权利等方面的平衡,以此达到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 
2、律师应该是社会中的法律人
这是律师在本来意义上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律师即“法律之师”,律师所从事的服务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服务。现代经济的快速深入的发展,使得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一方面国家的法制逐渐完善,使得民众不可能了解全部的法律
 
条文,另一方面又使纠纷的产生日益杂复,就不得不求助于专业人士,而律师就是熟悉国家的法律规范,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的专业人士,律师介入社会经济会有效的防范社会交易风险和预防纠纷,还可以有效的节省解决事务争端的成本,从而节省社会资源配置,要在我国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应该大力的扶植律师,并帮助拓展律师的业务范围,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治化的进程。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商业贿赂、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相关法律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增值,防止权钱交易并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3、律师应该是社会中的经济人
毋庸置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执业人员,律师与公职人员的明显区别,就是这一职业的服务性,服务性是律师区别于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性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性的显著特点。
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而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共服务关系原则上是一种公共行政关系。可以说,政府公务员提供的行政服务、法官检察官提供的司法服务均属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则显然属于消费对象特定的“私人物品”。后者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而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向国家缴纳税收,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国家应该扶植律师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少有称得上“大牌”的。
全国十几万之众的律师中,享有盛名的律师寥寥无几。然而作律师就一定要做大律师,至少要心怀大愿望。在当今社会中,只有大牌律师才能有大的效益和大的社会影响。例如美国是一个由律师统治的国度,律师在社会上地位之高,影响之深,以致人们称他们的事业为“自由的诠释真理”。不能成为大牌律师,不仅仅意味着低微的收入,更意味着律师社会功能的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律师阶层,律师普遍的社会地位不高,即使有的律师的收费较高,往往也成了被指责的对象。要成为大牌律师,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要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二是要建立建设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名声显赫的律师事务所。大牌律师,既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也是环境的产物,也是有意识打造的结果。
4、律师应该是社会中的文化人
法律是智慧的产物,法律用其严谨逻辑的思维方式通过界定词语的概念、句子的逻辑、社会的常识来为公众设定游戏规则,从而确保社会中人可以遵从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能够在一个社会中和睦相处,法律又是人文关怀的产物,她通过精妙的设计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决不损害少数人的权利,她用尽了脑汁,为的就是实现对每一个人的正义,作为“法律之师”的律
 
师,他们往往刻苦研读人类的法律智慧的遗产,通过社会最严格的层层选拔,取得律师资格,为处于纷扰中的人答疑解惑,律师在传播社会文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积极研习者,他们一般熟悉古今中外的法律文明和文化史,而法律由于产生于日常生活实践,因此律师对古今的文化和文明实践比较熟悉;其次,律师是人类文明智慧的开拓者,律师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案例,熟知人间冷暖,而律师的执业特性也是通过不断的查露补缺使得国家的法制、制度、政策更加完备,从而使得人类的智慧得到发展;再次,律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英文化,这些文化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而律师无论是从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来讲,还是从自己的职业特性来讲,律师肩负起了向社会大众传播人文及法律知识的使命;最后,由于律师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改造了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使人们懂得用理性和智慧的方式来看待自己和社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的文明程度进一步得到弘扬。
律师作为一个社会的精英团队,他们掌握了一个社会文化的奥妙和精华,他们引导社会大众用理性和智慧规范自己的思维和行动,他们用自己的专业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他们用自己的勇气捍卫公民的尊严和正义,他们用自己的存在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律师理应赢得社会的尊重,律师在我国的所扮演角色应当得到公平的法律评价。律师深深的懂得“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与此同时也认识到“权利从来都需要争取”。因此,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其论述,为中国律师角色社会地位的定位尽微薄之力。
2006年7月22日